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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河南省中华文化促进会(Henan Chinese culture promotion society以下简称河南省文促会)。
第二条 河南省文促会是由河南省内社会各界有志于促进中华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的个人和单位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河南省文促会的宗旨:弘扬中华文化、传承华夏文明;加强对外交流、促进中原崛起;致力发展创新、惠及人民大众。
第四条 河南省文促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循社会道德风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河南省委员会、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河南省文促会会址设于郑州。会长、副会长统称为主席、副主席。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河南省文促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旨在与弘扬中华民族文化有关的展览、学术会议等活动;
  (二)开展与全国各地及港澳台地区的文化交流活动,弘扬中华民族文化;出席、开展各类国内国际文化交流活动。
  (三)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制定奖励法则,奖励对发展中华民族文化事业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和个人以及优秀的学术著作和文艺作品。
  (四)创办文化类经济实体与出版物,活跃文化产业市场。
  (五)国内外文化咨询与培训。
       (六)设立创办文化发展基金。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拥护本会章程有志于促进中华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的河南省内的个人和单位经理事会批准,便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驻会主席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并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召开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由理事会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选举和罢免主席团委员;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委托主席办公会议吸收或除名本会会员;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主席)、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组织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4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出席理事会2 / 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组织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主席办公会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 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 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组织登记 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会员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及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 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并报社会组织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 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 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会组织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组织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2年3月1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会员代表大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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