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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草案亮相 拟规定未出生胎儿可继承遗产
来源:河南省中华文化促进会   编辑:admin   发布日间:2016-06-27   

民法总则草案亮相 拟规定未出生胎儿可继承遗产

       今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拟加强对胎儿权利的保护,规定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可继承遗产、获得赠予和遗赠,可提请侵权损害赔偿请求。
       没有出生的胎儿也有民事权利
       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审议,意味着备受瞩目的民法典编纂进入人大立法程序, 迈出关键一步。
       创设胎儿利益特别保护制度,是民法总则草案一大亮点。草案第16条规定:涉及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今日上午在做草案说明时指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尚未出生,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为了保护胎儿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有必要在需要对胎儿利益进行保护时,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
       胎儿受侵害可作为民事主体起诉
       这意味着,如果在出生之前父亲死亡,胎儿可以享有继承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在继承权受侵害时,可向法院提起侵害继承权的侵权之诉。
       此外,如果胎儿在母亲怀胎期间遭受侵害,就可以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向法院提起人身伤害的侵权之诉。
       中国法院网曾报道一个案例:张大爷有两个儿子,第二个儿子因车祸死亡,当时二儿子妻子怀孕3个多月,不久张大爷病逝,其长子将父亲遗产独吞,在这种情况下,二儿媳腹中胎儿应具有财产继承权。
       不过,根据草案的规定,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因为胎儿利益保护的法律政策目的落空,因此视为其自始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也就无法主张财产继承权等民事权利。
       各国对胎儿民事权利有不同规定
      “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这个制度,非常重要”,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著名民法学家梁慧星表示,创设此项制度,体现中国民法对生命高度尊重的人道主义精神。
       梁慧星教授曾撰文指出,关于胎儿的民事权利,各国各地区的民法规定可以大致分为三类:第一类包括罗马法、瑞士民法典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就胎儿利益之保护,一般地将胎儿视为已出生,可以称为“总括的保护主义”。
       第二类是德国、法国和日本等国民法典采用的是“胎儿原则上无权利能力,但于若干例外情形视为有权利能力”的立法思想,并在民法典中,明确写入了“胎儿有继承权”、“胎儿受遗赠权”等条款。
       而1964年的苏俄民法典及现行中国民法通则则采用“绝对贯彻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原则。
      继承法对遗产分配已有特殊规定
      不过,仅关于遗产分配问题,中国现有的法律已经为保护胎儿将来出生后的利益,设有特殊规定。即按照继承法第二十八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此外,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明确,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梁慧星教授表示,制订中的民法总则将对胎儿利益保护采用“总括的保护主义”。(文章摘自《南方都市报》LN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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